长江证券第一大股东将易主。
3月29日晚间,长江证券公告称,湖北国资旗下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非公开转让方式受让湖北能源和三峡资本所持长江证券全部8.63亿股股份,占总股本15.6%。
同日,长江产业集团与长江证券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待本次转让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并完成股份过户后,湖北省国资将成为长江证券第一大股东。
这也意味着,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湖北能源和三峡资本退出股东阵营,将不再持有任何长江证券股份。
湖北能源表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产配置效率,突出实业、聚焦主业、做精一业,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维护股东长远利益。
作为一家老牌券商,长江证券发展至今已有30多年历史,并于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截至3月29日,长江证券市值为283.7亿元。
夯实地方国资股权结构
公告显示,本次转让受让方长江产业集团目前持有长江证券1亿股股份,占比1.81%。出让方湖北能源及三峡资本目前位列长江证券第二、第三大股东,分别持有长江证券5.3亿和3.33亿股股份,合计持股占比15.6%。在后续完成转让后,长江产业集团将持有长江证券9.63亿股股份,持股占比达17.41%。
公开资料显示,长江产业集团是一家聚焦国家战略和湖北省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履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运营主体和省级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主体功能,立足湖北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升湖北产业发展的能级和量级的湖北省国资企业。
与此同时,长江产业集团与长江证券现有股东武汉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鄂旅投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湖北省国资直接和间接持有长江证券股份占比将达到28.22%。
据了解,三峡集团作为国务院直属能源领域央企,本次出让长江证券股份是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聚焦主业主责、发展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
业内人士指出,本次转让充分体现了湖北省国资对于长江证券企业内在价值的充分认可和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
治理结构将变化
长江证券前身湖北证券于1991年成立,2007年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国内第6家上市券商。
历经三十三年发展,长江证券已经成为一家涵盖证券、基金、期货、资产管理、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和跨境业务的综合性服务券商。
长江证券成立以来,曾经历过多次股权变更。
2015年,资本大佬刘益谦旗下的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斥资100亿元,受让长江证券原第一大股东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长江证券股份,成为长江证券第一大股东。
此外,刘益谦为实际控制人的国华人寿则于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增持长江证券股份2.37亿股,占总股本的4.99%。
随后,长江证券启动定向增发,2016年7月完成增发后,三峡资本、武汉地产、湖北中小、湖北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公司等国有股权,分别持有3.62%、3.62%、1.81%、1.81%的长江证券,新理益集团持股被稀释为12.62%。
近年来,刘益谦虽然一直在持续增持长江证券,但长江证券因为股权分散,一直以来都没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在对外宣传时,往往宣称公司具有较为稳定的股权结构,民企、央企、地方国企均有持股,是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典范。
随着本次调整,长江证券治理结构也将与此前大不相同。
连续16年百亿回报股东
长江证券前身湖北证券于1991年成立,2007年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国内第6家上市券商。历经三十三年发展,长江证券已经成为一家涵盖证券、基金、期货、资产管理、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和跨境业务的综合性服务券商。
近年来,长江证券在多个业务赛道具备竞争优势。
具体来看,研究业务上稳居行业第一梯队,成为长江证券内部赋能业务发展专业引擎的同时,也成为培育行业研究人才的“黄埔军校”。财富管理业务上,长江证券2022年年报显示,其财富管理业务相关的代理买卖收入市占率、客户总数、注册投顾人数、投顾产品销售额等四项指标在2018-2022年期间均实现连续5年增长。
此外,长江证券相关人士表示,公司始终秉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内生培养、长效激励”的人力资源理念,全面培养赋有长江文化基因,具备高层次专业水平的干部员工队伍,持续为公司发展注入新活力。
长江证券2023年业绩快报显示,2023年营业收入68.96亿元,同比增长8.2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5.48亿元,同比增长2.58%。截至2023年年末,长江证券总资产1,707.2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346.62亿元,分别较年初增长7.39%和12.79%。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公开资料统计,长江证券自2007年上市以来,已经连续实施现金分红16次,累计现金分红120.11亿元。
长江证券在2022年年报中表示,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分配政策,在《公司章程》中纳入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明确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优先顺序,并规定“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